齐鲁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齐鲁工业大学章程》和《齐鲁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组 织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作为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院5-9名(单数)教授或副教授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经学院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差额选举产生,并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学院领导干部中仅限1人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 科研平台建设、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 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学术评价标准与办法的具体实施;
(六)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学校下拨的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
(三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 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 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二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表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除向学校限额推荐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1/2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第七、八条中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重大事项协商未果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齐鲁工业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