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科技厅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确定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 认真贯彻国办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力争到2020年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形成完善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实现省、市科技报告工作协同推进。具体工作分为以下4个阶段: ―――2015年,启动省级科技报告试点工作。一是搭建科技报告管理构架和信息服务平台,为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提供支持。二是实现省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科技报告制度的全覆盖。凡省级(含)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完成计划任务时需呈交科技报告。三是在各市、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分类试点。各市有针对性选择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探索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实现与国家、省科技报告的相互衔接;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科技报告共用共享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及产业化;试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探索建立涵盖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科技报告体系。四是及时总结经验,稳步做好全省科技报告制度全面启动筹备工作。 ―――到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科技报告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规程,丰富工作内容,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互联互通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以及包括进展报告、专题报告、组织管理报告、最终报告等在内的较为完善、丰富的科技报告体系。科技报告制度延伸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和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 ―――到2017年,全省科技报告能够提供良好的开放共享服务,科研人员科技报告意识普遍增强,能够在已有科技报告基础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大幅度减少重复劳动和提高科研效率。 ―――到2020年,全省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科技报告资源得到深度开发和广泛、有效应用,能够为全省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并形成良好的山东科技报告制度品牌效应。 二、建立健全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工作机制 (一)施行科技报告指南发布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指南发布时,要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技术领域、类别和研究性质,明确需呈交科研活动过程管理报告或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报告,提出应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在初始环节将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管理当中。通过科研合同或任务书形式明确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限,做到科技报告制度的合同管理。 (二)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双报告”制度。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自2015年开始,所有新立项的得到省级(含)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在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时必须同时呈交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落实结题(验收)报告、科技报告同步的“双报告”制度。 (三)建立科技报告辅导制度。在试点阶段,为确保科技报告撰写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科技报告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相关中介机构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撰写科技报告方面的辅导服务。 (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为确保科技报告质量,满足开放共享需要,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列为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科技计划(项目、基金)验收和综合考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能力的指标之一,并与对其进行后续滚动支持相挂钩。对不能按时呈交科技报告或科技报告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在一定时间暂停对其后续支持。 (五)建立规范的科技报告模式。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科技报告的撰写、收集、存储、加工处理、检索利用和交流传播。建立完善的科技报告制度操作规程,确保科技报告的科学化、标准化。科技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等国家标准进行撰写,对科技细节和研发过程作详细描述。 (六)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采取统一的数据标准、规定的公开和阅读权限、严格的数据保密和申请程序,保障数据安全。非涉密和解密科技报告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藏、管理。涉密科技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七)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上下联动,同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也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起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科技报告工作责任分工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科技报告制度推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按照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制定科技报告质量评价标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报告质量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考核。积极组织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和宣传。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收藏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科技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根据需要制定科技报告工作鼓励措施,将其作为科技产出统计、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组织、督促科研人员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内容和密级审查,按时限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呈交科技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在科研工作中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科技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 四、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科技报告操作 (一)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指南发布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类型、最低数量和最迟时限作出明确要求。 (二)科研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共同审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有关内容并签署约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收集相关数据、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撰写科技报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安排科技报告辅导人员进行辅导。 (四)科研人员对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1.非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以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 3.对延期公开时限超过5年的,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和形式、内容、密级审查,向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呈交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出具科技报告接收证明,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对存在问题的科技报告,在能够修改的范围内进行修改;对严重不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作退回处理。 (七)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中检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 五、推动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和开放共享 (一)强化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对目前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有条件的市和部门应开展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呈交科技报告。 (二)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级分类原则,通过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做好立项查重,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实时跟踪科技项目的阶段进展、研发产出等情况,服务项目过程管理;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态势进行监测,为技术预测和关键技术选择提供支撑;梳理重大科技进展和成果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六、强化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成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咨询专家组,加强科技报告工作重要事项的沟通和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科技报告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培训和宣传。分层次开展科技报告培训工作,提升管理人员的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提升科技报告辅导队伍的科技报告撰写指导服务能力,提升科技报告管理和共享、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科技报告工作的宣传力度,在科技界和全社会营造重视科技报告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条件保障。为了在我省尽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基本条件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支持科技报告工作,确保科技报告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工作考核。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报告工作的考核。合理运用第三方评价结果,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其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