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体制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次数: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和国防法还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原则,军委机关15个职能部门,作为军委集中领导的参谋机关、执行机关、服务机关。军种包括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联勤保障部队、战略支援部队,战区包括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5个战区,构建起“中央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和“中央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

国防法规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防建设领域中的法律体现,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防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门类,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在国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把国防建设纳入到法律化轨道。健全的国防法规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军、提高军队战斗力的强大法制武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建设的是否制度化的重要标志。

我国的国防性法规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中的国防法律条款和基本国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国防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国务院单独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如《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军委各部门,各军兵种,各战区制定的军事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单独或以军委各部门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

——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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