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的纪律】五大党章:首创中央纪律检查机构

发布者: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1-06-19浏览次数:417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五大党章把党的建设重要性提到前所未及的高度,在严肃党纪上做出重大突破,并首次设立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揭开了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历史的新篇章。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

(主席:王荷波  副主席:杨匏安  委员:许白昊、张佐臣、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  候补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


五大党章分别用专章规定了党的监察机关和党的纪律,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完善了对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首次规定对党部实行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三种处罚方式,以及对于违纪行为须经党委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加以审查。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部分)


  • 严肃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五大首次使用了“政治纪律”的概念,明确地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作为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工作重点之一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未能执行党的决议或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党员严格问责,并按照党纪严肃处理。

中共一大代表包惠僧在担任国民革命军独立第14师夏斗寅部党代表期间,没有将该部整编计划和在湖北宜昌三个多月的工作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受到党中央的批评。随后,夏斗寅部发动叛乱。党中央和中央监察委员会认为包惠僧在任夏斗寅部党代表期间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夏斗寅叛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予包惠僧留党察看处分。